行政许可法的经济学分析   分类:其他 | 上传于: 2020-02-08 21:03:33

1."第十一讲: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
张 卿 副教授
中欧法学院《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
" 2."参考文献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 第23、24、25、26章。
马明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受案范围研究”, 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6期。
喜子:“反思与重构: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诉权视角”,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许福庆、张弘:“完善行政诉讼管辖之我见”,载于《人民司法》2009年第13期。
章志远、李玉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新阐释”,载于《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6期。
杨小君:“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检讨”, 载于《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 4."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们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特征
是一种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活动
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 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6."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7."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
《若干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9."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
盐城公交汽车营运案
乔某诉铁道部价格行政案
赖恒安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复议案
" 10."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1)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就某事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原告的法律能力。
设定原告资格的一个基本目的是为了防止滥诉和无效诉讼:不应人为地制造不存在的案件,还应尽可能节省诉讼资源。
原告资格问题:应考虑谁是最合适的原告来提起行政诉讼?通常认为那些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而不满意该行政行为的人有最充分的信息来帮助法院降低审查成本。
" 11."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2)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 12."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3)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因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规范保护范围的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而在行政主体与受影响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 孔祥俊:《行政行为可诉性、原告资格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13."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4)
案例一:长城公司诉市国土局颁证行为无效案
案例二:某建安公司诉县人民政府颁发公房所有权证案
" 14."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5)
被告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15."起诉时间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16."起诉时间条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 17."起诉时间条件3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对劳动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决定不服,应当先行向其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待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海关法》(2000年修订)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起诉时间条件4
法经济学理论认为: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仅仅在其能限制代理成本的情况下是有用的。法院应该选择最佳的时机来决定行政机关行为是否有违法性。
起诉时间条件:起诉不应该太早以至于法院能干预行政行为或妨碍行政行为的自我更正。同时起诉不应该太晚使得行政行为必须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等候可能的审查而丧失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行政诉讼中,受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并不是行政诉讼的主角;相关的制度安排主要不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保证法院能方便地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质量。
" 19."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1)
管辖法院确定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诉讼,尤其是便于原告参加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原则。
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4.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相结合的原则。

" 20."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2)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21."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3)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9条对专属管辖作了具体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2."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4)
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1款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23."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5)
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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